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3号《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办法》已经2012年10月16日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省长2012年11月19日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和节能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