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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质[2013]190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3/11/20   点击量: 122 次  】

 

建质〔2013〕190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13〕11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审查机构的认定

1.一类、二类审查机构应当分别具备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审查人员是指仅受聘于一个审查机构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工作的技术人员。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2.对国家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各审查机构的审查人员,其注册执业关系应注册到该审查机构。

3.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质〔2013〕111号文关于报送审查机构名录的要求,现有审查机构须在2013年11月30日前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报各专业的审查人员名单,并提供审查人员从业经历、业绩、执业资格的相关证明以及近5年内未因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受到行政处罚的个人承诺书、本单位聘用合同、社保证明(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审查人员提供退休证明)等材料,并通过施工图审查管理系统填报上述相关信息。

4.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质〔2013〕111号文第20条规定,未列入名录的现有审查机构,停止审查工作的截止时间为2014年9月30日。自发文之日起,审查机构申请资质认定的,一律按住房城乡建设部第13号令认定标准进行认定。

审查机构认定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前2个月,审查机构提出申请,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审查质量调审结果,根据各级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情况,进行重新认定。有效期届满而未进行重新认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认定书》自行作废。

5.实施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信用管理制度。对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进行信用登记评价,建立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信用信息,加强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动态核查,进行动态监管,落实差别化管理。

二、关于审查范围

6.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的,可承接工程的规模划分参照《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执行。专门从事勘察文件审查的,可承接工程的规模划分参照《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执行。

三、关于审查任务的委托和承接

7.建设单位委托施工图审查,应当与审查机构签定审查合同,合同中应载明双方的职责、权利和义务,载明国家规定的审查内容、审查时限。

8.建设单位应委托本省的审查机构审查。省外审查机构进皖承接审查业务的,应办理进皖登记备案手续。进皖登记备案,分为基础信息登记和项目登记两部分,实行先登记后备案。进皖审查机构承揽审查务业务前,需先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办理基础信息登记;签订审查合同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到项目所在地的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项目登记备案手续。

进皖审查机构在基础信息登记时,应通过“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与信用管理平台省外进皖建设工程企业登记管理系统”填报《省外进皖建设工程企业登记表》,并提供下列基础信息:审查机构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营业执照、审查机构认定书正本(复印件)和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审查机构所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进皖审查人员清单、信用证明材料(包括审查机构和进皖审查人员)、同意进皖介绍信、近两年同类型的审查业绩证明材料。

进皖审查机构在项目登记备案时,应填报《工程项目备案登记表》,并提供下列材料:审查合同,审查项目需要的注册执业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相关身份证明文件。项目所在地的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项目登记备案时,应同时复核基础信息登记内容。

进皖审查机构承揽新的任务,原登记信息不能满足需求的,应补充办理进皖登记备案手续。

上述各类证件及有关证明信息的扫描件应通过施工图审查管理系统上传。

四、关于审查合格书和备案管理

9.审查合格书是证明施工图审查合格的法定文书,是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必备条件。

10.审查机构在项目审查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应将审查合格书、审查意见告知书、审查合同、违反强条情况等材料报送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审查合格书加盖备案专用章。

11.自2014年1月1日起,各审查机构统一使用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制的《安徽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和《安徽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告知书》,式样见附件2、3。各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办理备案登记和项目施工许可等法定程序时,一律以全省统一监制的审查合格书文本为准。

12.审查合格书经备案后,审查机构应在全套施工图(包括须经审查的设计变更文件)的每一张图纸上按规定加盖审查机构审查专用章。

五、关于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审查

13.审查机构要将建筑节能审查作为施工图审查的重要内容。凡不符合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一律不能审查通过,并按有关规定予以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记录。各地应定期通报在施工图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建筑节能设计中存在的问题,以提高设计单位的节能设计水平。

14.执行绿色建筑设计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送审时应当书面告知项目所执行的绿色建筑设计相关标准的等级。审查机构应当审查项目是否落实绿色建筑设计相关标准,并在审查合格书中注明。

六、关于抗震设计专项审查

15.各审查机构要将抗震设计作为施工图审查的重要内容严格审查,加强抗震设计专项审查工作。凡不符合抗震设防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抗震设计,审查机构不得通过施工图审查。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要在初步设计阶段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未经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不得进行施工图审查。

七、关于施工图审查信息化工作

16.各地要进一步加快施工图审查信息化建设,开展网上审图和备案。强化审查环节的过程留痕,提高备案效率,确保质量责任可追溯,提升审查质量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

八、关于信用评价和存档

17.做好施工图审查信用评价工作。审查机构在施工图审查过程中应对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以及从业人员的不良行为和良好行为等信用情况进行评价,并将信用评价结果记入《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与信用管理平台》单位或人员的信用档案。

18.审查机构应将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情况,及时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按分级管理的权限,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依法及时处理,并上报我厅。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情况,纳入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等级动态监管。

19.认真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审查机构应对包括审查记录和审查合格书在内的全套审查资料进行存档,其中施工图应当至少保存至工程竣工验收备案3年以后移交建设单位。

九、关于勘察文件前置审查

20.继续实行勘察文件提前送审制度。审查机构对审查合格的勘察文件加盖审查机构审查专用章。同一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勘察文件原则上应委托同一审查机构审查。未经审查合格的勘察文件不得交付使用,设计单位不得将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勘察文件作为设计依据。凡依据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勘察文件设计的施工图,施工图审查机构不予审查。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致的,—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2.安徽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3.安徽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告知书

 

    2013年11月19日


建质〔2013〕190号附件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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