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建设〔2016〕11号
关于加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3号)和《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13]190号)文件精神,为了加强对我市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管理,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现将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施工图审查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不得使用。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质量安全监理等活动,应当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
二、建设单位应将施工图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审查,并应与审查机构签定审查合同,合同中应载明双方的职责、权利和义务,载明国家规定的审查内容、审查时限。建设单位不得委托其他单位与审查机构签订委托审查合同。
三、勘察、设计单位不得接受建设单位委托与审查机构签定审查合同。对于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将施工图退还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要求原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复审。
四、审查机构不得接受非建设单位的的审图委托,审查机构不得与其签定审查合同。
五、对于违反以上规定的责任主体,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罚,并计入信用档案。
规范性文件 登记号为:HFGS-2016-016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