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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合肥市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及审查指南》(试行)的通知

转合肥市城乡建设局文:


各县(市)区住建局、开发区建发局(建管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结合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面临的现行标准适用等问题,有效指导本市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审查工作,在充分总结借鉴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我局联合合肥市消防救援支队、合肥市绿色建筑与勘察设计协会、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火灾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等单位编写了《合肥市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及审查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指南》面向社会广泛征求了意见及建议,并经专家组评审通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既有建筑改造时应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受条件限制执行现行标准确有困难时,应按《指南》要求加强消防安全措施,改造后建筑消防安全不得低于原建设时的标准。因违反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指南》等原因导致无法通过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或备案抽查的,由改造实施主体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二、既有建筑改造实施主体在项目决策实施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或从事消防安全评估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依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结合《指南》开展消防安全评估。经消防安全评估不具备改造条件的,不宜开展后续设计及改造工作。

三、既有建筑改变使用功能应符合《关于印发<合肥市既有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规划建设联合审查意见>(试行)的通知》(合建 [2022]40号)的要求,该意见未能涵盖需进行规划确认的,应依法取得变更审批手续。

本《指南》自2022年5月10日起开始施行,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联系合肥市城乡建设局消防设计审查处(联系电话:0551-62692600,邮箱:47609283@qq.com

 

 

附件:合肥市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及审查指南.pdf

 

 原文地址:http://cxjsj.hefei.gov.cn/zwgk/tzgg/18269799.html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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