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建设〔2021〕24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各开发区建发局(建管中心),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进建筑信息模型应用指导意见的通知》(建质函[2015]159号)和《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持续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合政办〔2021〕14号)文件要求,规范我市建筑信息模型(以下简称“BIM”)应用工作,提高我市工程建设领域信息化应用水平,促进建筑行业高质量发展,现就进一步推进BIM应用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应用范围
全市范围内大型公共建筑、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综合管廊、轨道交通、城市互通立交等新建工程项目在设计、施工等阶段应用BIM技术,鼓励在项目全生命周期应用BIM技术。
二、应用步骤
(一)2022年1月1日起在以下项目中试点应用BIM技术:
1、政府投资的单体3万平方米以上公共建筑项目。
2、三星级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轨道交通站点、三层及以上城市互通立交等项目。
3、其他有条件的技术复杂项目。
(二)2023年1月1日起,应用范围内所有项目全面应用BIM技术。
三、应用要求
(一)BIM应用实行建设单位主导,设计、施工等单位协同的组织模式。
(二)建设单位在项目立项、招标、承发包合同等环节应明确BIM应用目标、应用阶段、应用点、交付成果及对承揽企业和人员的要求,并保障合理工期,合理安排BIM应用专项费用。
招标和合同签订参考《安徽省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指南》、《安徽省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协议示范文本》,费用标准参考《安徽省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服务计费参考依据》。
(三)设计、施工阶段BIM信息应实现传递和共享,并满足《合肥市民用建筑BIM技术应用要点》(附件1)和《合肥市市政道桥BIM技术应用要点》(附件2)必选项基本要求。同时,结合项目实际,增加可选项交付内容。
BIM精度和深度应满足设计、施工各阶段的要求,并应保证模型和图纸、现场相一致。
(四)实施BIM应用的项目,在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环节,建设单位应分别组织不少于3名专家对BIM应用成果是否符合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的设计交付、竣工交付要求及技术应用要点要求进行审查,专家从安徽省或合肥市BIM专家库中抽取。
项目成果展示文件包括:项目概况及BIM应用目标、应用阶段及子阶段等基本情况;实施组织方式和管理组织架构;各专业模型内容及精细度;BIM应用点及成果展示;BIM应用效益总结等。
(五)设计BIM成果专家审查意见上传至合肥市数字化审图平台,待条件具备时,BIM成果文件一并上传。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项目BIM设计成果文件审查情况进行核查。
(六)竣工验收环节,验收报告增加BIM应用成果审查意见内容,建设单位应将BIM竣工交付成果及其审查意见同竣工资料一并存入城建档案馆。
四、管理要求
(一)开展试点项目的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应及时向我局申报BIM应用试点项目信息,并严格按照应用要求组织实施。全市建筑行业甲级设计企业以及特级、一级施工企业应当具备BIM技术应用能力,培养专业技术人员,主动开展项目应用。
(二)对开展BIM应用试点项目的企业,经审查示范效果较好的,我局在信用评价时给予相应加分。申报绿色建筑星级评价、装配式建筑评价、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项的工程,应用BIM技术的给予优先评选或设置相应加分项。
(三)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BIM应用试点项目的指导、服务,监督试点项目责任单位落实应用要求。同时,积极探索建立基于BIM技术应用的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及现场质量安全、工程验收、档案等环节的数字化监管模式,逐步将BIM融入日常管理工作,提高监管效能。
(四)市城乡建设局将进一步完善标准体系,组织行业协会开展业务培训交流,分享应用成果,组建BIM技术应用专家委员会,为BIM技术应用提供技术支持。开展技能竞赛,营造BIM技术应用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