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变更管理工作的通知
合建消〔2025〕2号
发布时间:2025-03-21 15:36来源:合肥市城乡建设局
各县(市)区住建局、开发区建发局(建管中心),各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变更的管理,切实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8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消防设计变更事宜通知如下:
一、消防设计重大变更范围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变更涉及以下情形的,视为消防设计重大变更:
(一)建筑专业
1.经规划部门批准,改变建设工程总平面中消防车道、救援场地、防火间距;
2.改变建设工程使用功能、建筑类别;
3.改变厂房、仓库的生产、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类别;
4.改变防火分区设置,改变安全出口、楼梯间、消防电梯的位置;
5.降低围护结构保温系统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二)结构专业
1.改变结构形式(如钢筋混凝土结构改变为钢结构、木结构等);
2.改变防火墙涉及构件的耐火极限。
(三)给排水专业
1.改变消防水源;
2.改变灭火系统类型;
3.改变消防水泵房、消防水池、高位消防水箱的位置。
(四)暖通专业
1.改变防排烟系统的形式;
2.增加中央空调风管系统。
(五)电气专业
1.改变消防用电的负荷等级;
2.改变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形式;
3.改变消防控制室的位置。
(六)装饰装修
1.降低装饰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七)其他
1.各专业变更引起其他专业重大变更;
2.改变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意见;
3.法律法规、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重大修改事项。
二、消防设计变更执行标准
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消防设计变更,应执行统一标准,鼓励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三、消防设计变更管理
(一)特殊建设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凡存在消防设计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对变更内容出具消防设计审查意见。
(二)消防设计重大变更未经审查合格不得擅自施工。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对消防设计重大变更未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三)其他消防设计变更,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实施。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
2025年3月20日
原文链接:https://cxjsj.hefei.gov.cn/ztzl/xfysgl/tzgg/1882392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