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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智慧安防小区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9-12 |阅读次数:608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智慧安防小区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智慧安防小区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和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铜陵市智慧安防小区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22年1月6日


铜陵市智慧安防小区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和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铜陵市智慧安防小区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推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示范城市创建,进一步深化平安铜陵建设,提升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智慧安防小区,是指具备通过先进的感知技术全方位、多维度感知、识别、采集防范区域人员、车辆、证件、移动设备、公共安全设施等治安要素信息,运用物联网、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为住宅小区治安防控、社区管理服务、社会治理提供服务的智慧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住宅小区。

  第三条 公安机关是智慧安防小区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将住宅小区安防设施建设纳入“平安铜陵”和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示范城市创建工作,共同推进住宅小区安防设施建设和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督促住宅小区建设各方主体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将安防设施纳入建筑工程单体建设相关过程,配合公安部门监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对住宅小区安防设施进行运行维护。

  民政部门负责在“智慧社区”建设过程中充分考虑安防设施建设需求,并统筹推进。

  数据资源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住宅小区安防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辖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智慧安防小区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作为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手段进行统筹推进。

  第五条 智慧安防小区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应将人力防范(人防)、实体防范(物防)、电子防范(技防)等手段有机结合,通过科学合理的规划、设计、施工、运行及维护,构建满足安全防范管理要求、具有相应风险防范能力的综合防控体系。

   第六条 智慧安防小区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

  (1)统筹性和规范性。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应按照本办法内容,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系统设计、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分层分档开展建设。  

  (2)标准性和开放性。安全防范系统建设应采用开放式架构,选用标准化接口和协议,并具有良好的兼容性和可扩展性,须遵守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符合智慧城市、平安城市建设技术规范。

  (3)科学性和实用性。新建智慧安防小区安防设施建设要充分利用大数据、物联网技术,全面集成各安防子系统,合理设计系统布局,实现科学先进、运作高效的目的;老旧小区安防设施改造要坚持先进优先、兼容传统,充分利用原有基础进行资源整合,达到投入合理、作用明显的目的。要坚持主动防范、预警预知、自动采集、智能应用,深化数据信息的深度挖掘,以新技术创新智慧社区防范工作,提升群众的安全感、满意度。

  (4)可靠性和安全性。安防设施设备应选择符合标准、成熟的主流产品,确保系统安全可靠运行;信息传输和数据存储应遵循安全第一的准则;应用管理应明确统一的信息采集、管理和权限认证机制,并严格落实信息保密制度,既要安全实用又要可靠管理。

 

第二章   安防设施建设内容

 

  第七条 智慧安防小区安全技术防范设施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状况、社会人文状况、建设投资规模和安防系统功能、规模等因素,分为基本型、提高型和智慧型三类。市区老旧小区改造、城郊结合部和乡镇成规模住宅小区的技防设施在预算资金范围内合理安排技防设施建设,并满足基本型要求。市区新建安置房和保障性住房的技防设施应满足提高型要求。新建商业住宅小区、商业公寓的技防设施应满足智慧型要求。

  第八条 基本型应包含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平台、视频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等。提高型应包括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平台、视频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楼寓对讲系统等。智慧型应包括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平台、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楼寓对讲系统、电子巡更系统等。

  上述基本型、提高型、智慧型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平台应具备相应的系统数据推送能力。    

  第九条 智慧安防小区安全防范系统的建设需遵循本办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数据接入规范,保证系统数据可以实现纵向和横向交互。各子系统建设应纳入工程建设的总体规划,综合设计、同步施工和独立验收。

  第十条 智慧安防小区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使用单位,应当配置秩序维护员队伍,建立健全公共安全防范的各项制度,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第十一条 各辖区应建设本级智慧安防小区管控系统,具备汇聚本辖区住宅小区要素信息的能力,同时向市级智慧安防小区管控系统联网推送采集数据,住宅小区建设及管理单位应给予必要的配合和支持。

 

第三章  安防设施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 智慧安防小区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管理由具体管理住宅的单位负责,公安机关依法对对智慧安防小区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规划、方案审查、竣工验收、备案归档和运行维护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建设应推广可靠、先进、适用、优化集成的技术和设备,使用的设备和产品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现行强制性标准和安全防范管理的要求,并经安全认证、生产登记批准或型式检验合格。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负责建立铜陵市技防专家库,主要职能是对智慧安防小区安全技术防范设施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智慧安防小区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程序应划分方案设计、方案备案及审核、工程施工、工程初步验收与试运行、工程检验验收、系统运行维护等主要阶段。

  第十六条 智慧安防小区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单位现场勘察,基于现场勘查报告和建设单位需求,编制安全技术防范设施设计方案。

  第十七条 新建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等技术资料,统一纳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公安机关根据联合审查结果出具设计方案审核意见。老旧小区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等技术资料,由公安机关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技术标准进行审查并出具设计方案审核意见。

  第十八条 智慧安防小区安全技术防范设施施工单位应根据审核通过的设计方案,编制公共安全区域安防系统施工方案,组织正式施工。建设单位按需委托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对工程建设进行全程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智慧安防小区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审核通过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改动。必须修改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设计通知书及相应的图纸,新建小区由原审图机构重新审查,老旧小区由公安机关重新审查。

  (二)住建、公安等部门在住宅小区建设和改造过程中发现未按审核通过设计文件组织实施的,应当及时通报建设单位,勒令整改。

  第二十条 智慧安防小区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完成后,建设单位应组织初步验收。初步验收通过、项目整改后,组织试运行不少于30天。施工单位应依据试运行期间系统的运行情况及试运行记录,出具试运行报告,并在试运行完成后编制竣工报告。

  第二十一条  

  (一)新建小区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竣工报告和有关技术资料应报公安机关备案,由公安机关组织技防专家进行现场查看、指导。不符合标准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不得交付使用。

  (二)老旧小区改造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竣工报告和有关技术资料应报公安机关备案,由公安机关会同住建等部门进行现场查看、指导。不符合标准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

  第二十二条 安全技术防范设施保修期应不少于两年,包含设备维修、更换、保养及供电、线路维护等内容,保障资金在建设经费中单列。合同约定的免费质保期满后,经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认可施工单位履行质保、维护义务,建设单位方可支付质保金。免费质保期届满前,商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与专业维护公司签订后续维护合同。公安、住建部门会同辖区政府推动建立老旧小区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后续长效维护及日常管理工作机制。

  第二十三条 商业住宅物业小区安防设施的使用维护,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产权人依照物业管理的规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统一使用维护。实施准物业服务老旧小区安防设施的使用维护,应当由社区依照物业管理的规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按照相关规定实施统一使用维护。社区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照有关物业管理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加强对安防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住建部门对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设施运行情况进行定期考核,对考核不通过的物业服务企业,下达整改通知书。对于无正当理由拒不整改的物业服务企业,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要加强对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设施采集数据的安全管理,不得对外泄露个人隐私数据。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的物业服务企业和个人,公安机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市各辖区内城乡新建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已建成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更新、管理以及重点场所、部位等公共区域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参照本办法执行。

  枞阳县住宅小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由枞阳县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